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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收入类型:
收入总额: (元)
扣除部分: (元) [如:三费一金等]
应缴税额: (元)
说明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为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 王某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20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A.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B.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税发[1994] 1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注:实质上为超额累进税率,判断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
稿酬所得计税规定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例: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00×(1-20%)×20%×(1-30%)=3584(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财产租赁所得计税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除股票转让所得外)、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要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偶然所得计税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函发[1995]98号)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